(2017)沪0115民初1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鲍盛浩与苏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盛浩,苏晓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5543号原告:鲍盛浩,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鲍成禄,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鲍宅村*组。被告:苏晓红,女,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鲍盛浩、鲍成禄与被告苏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鲍盛浩、鲍成禄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盛浩、鲍成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鲍盛浩、鲍成禄负担。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