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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郑亚荣与曾玉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荣,曾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473号申请执行人:郑亚荣,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曾玉婷,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郑亚荣与被执行人曾玉婷刑事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玉婷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违法所得2177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秀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嘉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