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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学珍与宋剑、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珍,宋剑,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彩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888号原告:胡学珍,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宋剑,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1号楼C区一楼。负责人:王申志,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彩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0号证券大厦六楼602号。负责人:周志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珍诉被告宋剑、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彩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胡学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学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胡学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