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艳严与周立伟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严,周立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02号原告:刘艳严,女,住敦化市。被告:周立伟,男,敦化市。刘艳严与周立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艳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艳严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