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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献樑与赫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樑,赫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880号原告:张献樑,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赫连飞,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张献樑诉被告赫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献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樑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张献樑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