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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曾斌、胡连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斌,胡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曾斌,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胡连秀,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53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曾斌申请执行胡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胡连秀的财产进行调查(即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字第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