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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与羊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17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新村*号。法定代表人:胡沙娃。被执行人:羊军,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诉被告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羊军名下价值2475692.81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247569.28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羊军名下价值2475692.8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羊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