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薛根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根成,杨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薛根成。被执行人杨志宏。申请执行人薛根成与被执行人杨志宏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根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杨志宏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根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共计28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薛根成同意被执行人杨志宏以其名下位于吕梁市离石区袁一路安居小区3号楼2单元601住宅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20××6E字第002218)作价430000元抵顶债务款280000元。多出部分房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薛根成自愿退给申请执行人杨志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志宏名下位于吕梁市离石区袁一路安居小区3号楼2单元601住宅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20××6E字第002218号)以物抵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薛根成抵顶债务。二、申请执行人薛根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薛根成身份证号1423311963112100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育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