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永洪与中国农业银行吉林通化市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洪,中国农业银行吉林通化市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814号原告刘永洪,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林通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岩杰,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洪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林通化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永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