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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金涛与嫩江县海江镇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涛,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855号原告:刘金涛,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嫩江县海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江镇金星村。负责人魏国强,代理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涛与被告嫩江县海江镇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刘金涛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