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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满洲里海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俄玉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海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俄玉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206号原告:满洲里海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张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俄玉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满洲里海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满洲里俄玉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洲里海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58元,免收。审判员  吴豫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