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泽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泽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589号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泽川,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泽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