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委赔监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葛永贵驳回申诉通知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委赔监74号葛永贵:你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17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应当赔偿,案件诉讼费、诉讼期间家人的误工费、合同转让费、羁押期间待工损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偏低,应当在当地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公开为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查明,你于2014年1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为由刑事拘留。1月10日,该局决定对你延长拘留至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你批准逮捕。次日,你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1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你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该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5年1月2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认定你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你不起诉。同日,你被释放。期间,你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83天。2016年5月1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6)豫17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驻检赔复决(2016)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即赔偿你人身自由赔偿金84152.7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为你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驳回你的其他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1、关于你主张应按照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问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的标准,对你被羁押383天赔偿84152.76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你主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应当赔偿的问题。你未提供证据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施了刑讯逼供等侵犯你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且在本次质证中你自称患病系精神压力大导致,故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你主张案件诉讼费、诉讼期间家人的误工费、合同转让费、羁押期间待工损失应当赔偿的问题。上述事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4、关于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问题。你被限制人身自由383天,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给予你2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你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5、关于你主张在当地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3日,在朱古洞乡政府工作人员、柴坡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村民代表及你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履行了为你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该项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