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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叶志成与吕世荣、李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成,吕世荣,李婉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847号原告:叶志成,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吕世荣,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李婉仪,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叶志成诉被告吕世荣、李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叶志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志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何建通古辉林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易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