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小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32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国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俊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小保,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小保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小保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