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国峰、简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峰,简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峰,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伟文,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何静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峰因与被上诉人简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国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国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9.36元(李国峰已预交),减半收取11494.68元,由上诉人李国峰负担。李国峰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94.68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