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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笃伟与朱建平、蒋小英、蒋小英、冯昌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笃伟,朱建平,蒋小英,冯昌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865-3号申请执行人:李笃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朱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蒋小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冯昌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李笃伟与朱建平、蒋小英、蒋小英、冯昌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朱建平、蒋小英、蒋小英、冯昌余所有财产进行查询,并已对朱建平的住宅、车辆进行处置。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李笃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仕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