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笃伟与朱建平、蒋小英、蒋小英、冯昌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笃伟,朱建平,蒋小英,冯昌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865-3号申请执行人:李笃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朱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蒋小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冯昌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李笃伟与朱建平、蒋小英、蒋小英、冯昌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朱建平、蒋小英、蒋小英、冯昌余所有财产进行查询,并已对朱建平的住宅、车辆进行处置。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李笃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仕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