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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定远县定城镇北海大酒店与汪守传、闻敬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定城镇北海大酒店,汪守传,闻敬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93号原告:定远县定城镇北海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北段,注册号341125600311672。经营者:孟虎,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守传,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闻敬华,女,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汪守传妻子。原告定远县定城镇北海大酒店起诉被告汪守传、闻敬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华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