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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雷燕、雷伟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雷燕,雷伟武,钟先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879号之一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B。诉讼代表人:叶绍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萍,该分行员工。被告:雷燕,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伟武,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钟先活,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浙1102民初587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告钟先活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木清华苑17幢508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XXXXXXX3〕,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先活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木清华苑17幢508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XXXXXXX3〕的查封,解除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