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敖永付与王晓鹤、王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永付,王晓鹤,王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支公司营业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31号原告:敖永付,男,1971年4月21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被告:王晓鹤,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晓丽,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支公司营业一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282省道西50米。原告敖永付诉被告王晓鹤、王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支公司营业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永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增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