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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彭勇君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勇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勇君,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4日,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勇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川142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勇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受害人。原审被告人彭勇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勇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勇君撤回上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邓胜果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