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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晓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丹,王懿君,王晓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226号原告:武丹,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懿君,男,201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武丹,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宁武路***弄***号***室。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武丹、王懿君诉被告王晓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武丹、王懿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武丹、王懿君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丹、王懿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丹、王懿君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