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331号田万宏诉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宏,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331号原告:田万宏,男。被告:刘建平,男。原告田万宏诉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田万宏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田万宏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