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柱、王某禄、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柱,王某禄,王某某,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卫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柱。申请执行人王某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卫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处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某柱、王某禄、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柱、王某禄、王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柱、王某禄、王某某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卫处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结事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柱、王某禄、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鄢锁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