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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赵某乙名下的定边县国用字第4-5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名下。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乙已故,本院依法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乙名下的定边县国用字第4-5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名下。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