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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江、陈开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陈开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陈江,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开维,男,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陈开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开维在银行的存款1693元,扣除受理费1578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陈江负担1059元,被执行人陈开维负担519元);执行费331元(只扣除11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开维有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新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工程款27680.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