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亚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亚利,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5号楼604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利,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嵇惠侠,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利、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初第3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虽涉及不动产,但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该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亚利依据其为购买位于山东省高唐县的30套房屋与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3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共同出具的保证书,以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为其购买的房屋办理备案、交房手续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双倍返还购房款3000万元,由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返还购房款3000万元。李亚利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根据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即山东省高唐县。作为该合同缔约人的被告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山东省高唐县。山东省高唐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履行地和作为合同缔约人的原审被告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苑荣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