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贾英与张小波、张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英,张小波,张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3号原告:贾英,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波,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张超群,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英与被告张小波、张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英撤回对被告张小波、张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贾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