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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万亮与冀长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亮,冀长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64号原告陈万亮,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冀长守,男,汉族,临漳县人。原告陈万亮诉被告冀长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亮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欠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特提起诉讼,依法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告冀长守,原告陈万亮没有提供被告冀长守的出生日期、职业、联系方式以及明确、具体的住址等身份信息,以致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陈万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燕审 判 员  曹士新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