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谋松与曹健、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谋松,曹健,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0号原告:周谋松,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曹健,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刘辉,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周谋松与被告曹健、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婉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