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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邝红溢与李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邝红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红溢,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李峰因与被上诉人邝红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8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峰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类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履行贷出款项义务后取得向借款方要求还款的权利,此时贷款方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本案中,邝红溢要求李峰还款,邝红溢所在地即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即便李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李峰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李峰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类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邝红溢起诉要求李峰向其偿还借款,故邝红溢系接受货币一方,邝红溢的住所地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李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作杰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