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曾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1384号原告: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东会村113号法定代表人:许金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阳,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建国,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9元,合计3514.5元由原告北京金顺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喻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