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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伟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依默,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系申请方员工。被执行人郑伟刚,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郑伟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郑伟刚支付代偿款123214.56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郑伟刚名下的浙H×××××轿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郑伟刚及其名下的轿车均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