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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琳婕、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琳婕,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2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琳婕,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8号。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琳婕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琳婕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人民币5万元,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定六比四的责任比例上诉人不服,认为对上诉人显示公平。一、先天下地下超市入口呈漏斗状,雨水非常容易流入超市,作为人流众多的公共场所,超市应当做好防滑防滑工作。但是根据先天下提交的录像顾客手中都拿有雨具,但是超市没有按照惯例给雨具套袋,防护措施和清洁工都没有做,大理石地面没有铺防滑地毯更没有警示标志,所以他们当时管理上存在失误。二、录像显示上诉人当天行动正常,步伐稳健,之所以滑到完全是因为超市地面湿滑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先天下超市应当对此事负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对于上诉人在我公司摔倒的事实我方认可;二、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任何过错,设备设施存在任何瑕疵。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琳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1日9时45分许,原告王琳婕在被告先天下公司购物时通过北侧楼梯后摔倒。当天石家庄市的天气状况为阵雨转多云。原告提交的2015年7月31日接处警登记表显示“2015年7月31日17时31分,王琳婕报警称2015年7月31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到先天下购物时,在通过北侧楼梯后,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现尾椎骨有些痛,另外佩戴在自己左手上的翡翠手镯摔坏,手镯2010年花10余万购买”,处理结果为“明日继续看录像,必要时报警人自行去法院报案”,原告提交的2015年8月1日接处警登记表显示“2015年8月1日9时55分,王琳婕报警,昨天报过警,因为在先天下负一层购物时进门时因地滑摔了一跤,导致手镯裂了,要求看录像”,处理结果为“帮其看了录像,双方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商场录像不出意外尽量保存”,二被告对该二份接处警登记表无异议,但称不能证明手镯损害系本次摔倒所致。关于手镯的价值,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完好状态下的专业批发零售珠宝玉石市场价值为6万元,损坏后的残值为1万元。同时,原告王琳婕垫付鉴定费6200元。另,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标的地址包括被告先天下公司,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综合保险合同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和被告先天下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能够证明2015年7月31日9时45分许原告王琳婕在被告先天下公司购物时滑倒致其佩戴的翡翠手镯损坏的事实,鉴于当天石家庄市的天气为阵雨转多云,被告先天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采取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志,被告先天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琳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原告王琳婕不慎滑倒导致其佩戴的手镯损坏,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比例,本院酌定原告王琳婕承担60%的责任、被告先天下公司承担40%责任为宜。关于原告的手镯损失,参照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损失数额为5万元,被告先天下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2万元。因被告先天下公司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且未超过限额,因此应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请,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手镯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故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琳婕损失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6200元,原告王琳婕负担7590元,被告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事发时间段商场内部录像,在上诉人王林婕摔伤前进入商场的顾客均手持雨具,可以认定事发时系有雨天气,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料到消费者在的该种情况下可能发生滑倒的危险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事发时间段商场内部录像,作为商场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上诉人在该特殊天气条件下也未尽到注意义务。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审将本案责任划分主次处理有违公平原则,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平均分担事故带来的后果。因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且未超过限额,因此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琳婕损失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鉴定费6200元,由上诉人王琳婕负担8340元,被上诉人河北北国先天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苑颖新审 判 员  周玉杰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