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珍,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素珍,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丽,住所地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素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x1、x2、x3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