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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申宝柱诉被告韩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宝柱,韩国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48号原告:申宝柱,男,1977年7月8日,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韩国全,男,50岁左右,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申宝柱诉被告韩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宝柱于2017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宝柱负担。审判员 那申乌日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