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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华明、钱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华明,钱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姚华明,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钱光利,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409号姚华明诉钱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光利尚欠姚华明9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