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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与罗士先、罗丙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罗士先,罗丙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297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泗淋村定向路。负责人:陈道富,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善好,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士先,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罗丙朝,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诉被告罗士先、罗丙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正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