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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十堰宝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宝汇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260号之一原告十堰宝汇典当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操昶,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学振,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光才,��,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范学振,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十堰宝汇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典当公司”)诉被告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房地产公司”)、杨光才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宝汇典当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被告昌发房地产公司、杨光才价值5000000元财产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并提供十堰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天津路69号“泰山绿谷”2幢第1层1-1号、1-2号商业门面房屋两处作为担保。现本���(2016)鄂0303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宝汇典当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解除对被告昌发房地产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何家沟)8A#雅荷二期(鄂十房预售字第(2012)041号)3幢1-12-4号房屋一套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何家沟)8A#雅荷二期(鄂十房预售字第(2012)041号)3幢1-12-4号房屋一套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审判长  钟晓新审判员  喻 平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员陶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