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8601行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玉浩与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8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沛县歌风路2号。法定代表人任泽亚,该局局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瑞超审 判 员  于 博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雪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