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德源、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德源,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德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莎,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波,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法定代表人:彭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德源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德源申请再审称,第一,涉案房屋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具备交付条件。地基和主体结构及其他部分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居住使用。龙湖公司未经贾德源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龙湖公司构成重大违约,贾德源可以拒绝接收该房屋,龙湖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二,涉案房屋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和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交付使用,原审法院应当支持贾德源要求龙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龙湖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涉案房屋不属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只进行备案即可。贾德源提供的[2012]第39号函没有法律效力,该函所依据的文件已经被撤销。贾德源没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涉案工程也已验收合格,贾德源也已经接收房屋钥匙及其他物品,现要求龙湖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贾德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2010年10月27日,贾德源与龙湖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龙湖公司在2012年5月23日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所属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因此,涉案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龙湖公司应在2012年5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贾德源,龙湖公司于2012年5月向贾德源发出入住通知书,载明涉案房屋将于2012年5月30日在白沙河展览馆为客户集中办理入住手续。2012年6月3日,贾德源领取涉案房屋钥匙及《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业主手册》、分户验收表等物品,而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房屋交付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贾德源领取钥匙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已经就涉案房屋进行了交付并无不当。贾德源主张龙湖公司擅自变更设计,但对其提供的“原设计图纸”龙湖公司不予认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纸即是其与龙湖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时双方认可确认的图纸。对涉案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龙湖公司应承担的是保修义务,贾德源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龙湖公司至今未交房。同时,因涉案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贾德源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因此,对贾德源要求龙湖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二,贾德源主张龙湖公司逾期交房,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涉案房屋具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下,龙湖公司亦已通知贾德源按合同约定日期收房,在贾德源亦领取了涉案房屋钥匙及《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业主手册》、分户验收表等物品的情况下,贾德源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消防及设计变更等问题为由要求龙湖公司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贾德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德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