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国栋、丁汉贵、杨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马国栋,丁汉贵,杨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国栋,男,回族,生于1985年6月10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丁汉贵,男,回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杨富平,男,回族,生于1976年2月2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栋、丁汉贵、杨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1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国栋、丁汉贵、杨富平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马国栋、丁汉贵、杨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