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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广福与齐兴民、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福,齐兴民,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郑广福被执行人齐兴民被执行人陈香关于郑广福申请执行齐兴民、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齐兴民、陈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齐兴民、陈香协助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104号楼1单元3层5号的房屋过户至郑广福名下。(二)向申请人郑广福支付案件受理费10916元、保全费4078元、执行费625元,共计15619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1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齐兴民、陈香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104号楼1单元3层5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093672-1、1501093672-2)的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104号楼1单元3层5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093672-1、1501093672-2)的房屋过户至郑广福(身份证号:41122319340515753X)名下。二、解除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104号楼1单元3层5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093672-1、1501093672-2)房产的查封。三、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兴民、陈香收入1561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