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汤素珠、李同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素珠,李同城,李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65号申请执行人:汤素珠,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育彬,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汤素珠之子)被执行人:李同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李丽惠,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汤素珠与李同城、李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