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丽慧、吴某等与李增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慧,吴某,吴依琳,李增立,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14号原告:张丽慧,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吴某。原告:吴依琳,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吴某、吴依琳的法定代理人张丽慧,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李增立,男,住郓城县。被告:李辉,男,汉族,住郓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原告张丽慧、吴某、吴依琳与被告李增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张丽慧、吴某、吴依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增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慧、吴某、吴依琳对被告李增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丽慧、吴某、吴依琳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