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在强与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11号张在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在强与被执行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在强依据(2017)川0823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剑阁县职业高级中学校的工程款9000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四川省剑阁县职业高级中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对该笔款项予以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