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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岳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堂,岳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346号原告:王奇堂,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岳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原告王奇堂与被告岳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奇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奇堂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