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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政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6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政军,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政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赵政军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先后三次在其住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涌尾街一无牌出租楼302房靠里面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许某1(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2日21时35分许,赵政军出资人民币100元,由许某1到佛山市南海区找到兰某(另案处理),兰某带许某1到南海区黄岐步行街附近向一名外国籍男子“老外”(另案处理)购得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1购毒后返回赵政军的住处与赵政军一起用一套自制的吸毒工具(包括1个矿泉水瓶、1个打火机、吸管、锡纸)进行吸食。2.2016年12月2日20时47分许,赵政军和许某1各出资人民币100元,由许某1联系兰某,让兰某事先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步行街附近向“老外”购得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1再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找到兰某,取走那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许某1返回赵政军的住处与赵政军一起吸食那1小包毒品中的一部分。3.2016年12月4日23时许,赵政军再次在其住处容留许某1吸食于2016年12月2日购得那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剩余部分,过程中,正准备搬来该处居住的许某2来到也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6日4时许,陈村派出所民警在陈村镇陈村医院门口对出路段抓获涉嫌殴打他人的赵政军,被告人赵政军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破案后,民警在北滘镇西滘涌尾街一无牌出租楼302房靠里面一间房缴获一套吸毒工具(插有吸管的1个怡宝矿泉水瓶、吸管40支、锡纸1张、打火机1个)。后吸毒人员许某1、许某2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政军的供述及对吸毒人员许某1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证人兰某、许某1、许某2、吕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政军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政军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政军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政军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三次容留一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政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政军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政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政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政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政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