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天津渔阳建工集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大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刚,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中昌北路南端西侧鸿昌广场7-1-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树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全,男,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津高民申字第0268、02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意见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裴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