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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桂芳、张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张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红云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汝军,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鲁1423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已就本案做出了裁定处理。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